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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将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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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将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
图:保险新闻资讯配图 来源:安枢国富理财网

金融监管总局:将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图1)

  9月1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

  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金融监管总局:将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图2)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金融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金融监管总局:将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范围(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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